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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停车状态下,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 将作何处理呢?

  在停车状态下殴打公交车司机,破坏社会秩序的,能定罪吗?

  在公交车司机正常驾驶过程中

  乘客对其进行干扰,

  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么,

  在停车状态下,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

  又将作何处理呢?

  我们来看苏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两个案件

  

  2016年5月8日上午,被告人李某从苏州市吴中区某站上车乘坐由被害人孙某驾驶的522路公交车,李某边上车边抽烟,在司机孙某的规劝下扔掉香烟就座。

  在车辆行驶途中,李某将座位换至第一排,并将其双脚搁在栏杆上,因遭到乘客们的批评,李某认为自尊心受到伤害,趁公交车行驶至路口等红灯时,连续打驾驶员孙某耳光致其鼻腔口唇出血,随后又将孙某从驾驶员位置拉开并抢夺公交车钥匙,松开车辆手刹试图强行发动车辆,后被其他公交车司机上车及时制止。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的伤势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该案的背后,还有一段故事……

  事件发生后,李某被行政拘留15日,相关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2016年5月10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看到该案的新闻报道,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但公安机关仅对其进行了行政拘留,有必要进行立案监督 ,检察官随即将该监督线索移交给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

在停车状态下殴打公交车司机,破坏社会秩序的,能定罪吗?

  侦监干警随即展开行动。

  一是介入引导侦查。 侦监干警主动至公安机关调阅案卷材料,查看案发公交车上视频监控,并建议公安机关提供案发路段路面监控、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案发时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收集网络舆情,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收集、补充、固定证据。

  二是推动规范执法。 通过调阅案卷材料,一方面了解案情,提出补正意见,另一方面,注意审查侦查人员在讯问、询问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见证人是否具备资格等,以及时排除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在引导侦查过程中,发现李某于2000年被南京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后释放,其可能患有精神疾病,在充分听取了李某本人及其亲属的意见后,为保障李某的合法权益,保证办案质量,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精神病及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后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5月12日至2016年6月30日对犯罪嫌疑人李某进行有无精神病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经鉴定,李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经审查后,发现确有证据证实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10日向姑苏公安分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姑苏公安分局于当日即对李某寻衅滋事立案侦查

  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8日对李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判决: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7年11月12日,被告人郑某驾驶小轿车沿养育巷由北向南行驶至丰乐宫附近时,欲超越正常行驶的602路公交车而行至对向车道。在超车未果的情况下,被迫停驶在逆向车道,被告人郑某因生不满,遂下车在车窗外殴打并用随身携带的“辣椒水”喷射602路公交车司机滕某 ,致使被害人滕某眼睛、呼吸道受伤,不能继续驾车,车内部分乘客亦因“辣椒水”影响,引起恐慌及身体不适,且该路公交车一段时间未能正常运营。

  2017年11月13日,被告人郑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滕某的损失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2月8日对被告人郑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向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日判决: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条链接:

  Q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

  A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有限,而事无穷。站在溪流中持网捉鱼的渔夫,无论渔网如何严密,都不会期待鱼自己跳入网中,只能发挥自己的智慧、经验和能力去捕捉一闪而逝的机会。

  检察官的职业也是如此,不能期待每一个鲜活的案件都如同教科书般经典,可以直接按图索骥地认定犯罪,只有努力根据现有规则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实现个案的正义,才能回应民众的期盼及社会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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